(吉隆坡13日讯)一马发展公司(1MDB)前法律顾问卢爱璇(译音)指出,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当年经常利用自己与时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关系密切的影响力,以让他人视他为纳吉代表。
她说,需获得首相批准的1MDB大部分重大事务,都必须事先和刘特佐洽淡,才会交给纳吉定夺。
纳吉被控25项涉及1MDB逾亿令吉资金遭挪用的滥权和洗黑钱控罪一案,今日在高庭续审,卢爱璇是以第50名控方证人身分,首次为此案出庭供证。
卢氏在2018年5月9日落幕的全国大选后,就逃亡海外,最终于2023年中,向我国执法当局自首。
巨额投资须纳吉同意
这些年来行踪一直成谜的她,今午终于现身吉隆坡高庭供证,而其代表律师云大舜以旁听律师身分列席。
卢爱璇今午在主控官蒂峇副检察司引导下,宣读书面证词时说,该公司管理层当年只有在获得纳吉同意后,才会落实巨额投资项目。
她指出,1MDB董事局当年在签署任何董事传阅决议(DCR)前,一般上都会获得2份由纳吉签署,有关1MDB投资和财政事务的决策文件。
“董事局将跟随和同意纳吉的决定,接着签署董事传阅决议;根据1MDB惯例,在巨额投资项目中,该公司以‘由上到下’的方式被管理,管理层唯有在得到纳吉首肯后,才可以落实有关项目。”
她认为,这是因为1MDB公司章程第117条文阐明,1MDB在将对政府财政造成影响的重大工程上,需获得首相同意。
“纳吉当年兼任首相、财政部长及财长机构代表职位,因此纳吉是1MDB的唯一股东,即财政部长机构(MKD)代表。”
不曾与纳吉单独会面
卢爱璇供称在1MDB服务期间,只曾在有关该公司的活动或会议上,与管理层众人一起见过纳吉,不曾就公司的任何事务,与纳吉单独会面或是直接交涉。
现年51岁的她指出,自己是从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在1MDB任职。
“有时候,刘特佐会要求我,准备需要纳吉签名的公司文件,我将在通知(时任公司总执行长)拿督沙鲁有关刘氏的要求后,准备有关文件;我交出有关文件后,并不知道刘特佐是如何取得纳吉的签名。”
“1MDB董事局将根据股东,即由纳吉以财长身分,作为财长机构代表的要求行事。”
她说,由于纳吉当年身兼首相、财长和财长机构的代表,因此由他签署的优先股股东特殊赎回权书面决议(SRRP)和控股公司代表的议事录(MR),被视为他以这些职位所作的批准。
播放9段录音片段
控方周二播放9段录音片段,其中一段涉及纳吉曾遭爱妻拿汀斯里罗丝玛,大声呼喝询问是否可给予他一些建议(can I advise you something?)的谈话内容。
在录音播出时,罗丝玛当时也坐在庭内的公众席聆听审讯。
其他录音片段,则包括据称是纳吉当年与时任阿联酋王储赛莫哈末再益和总检察署前副检察司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交谈的内容。
诺艾达指她在调查案件时,曾从反贪会反洗黑钱组官员聂洛曼获得存有这9段录音片段的9个U盘;当时她就指示反贪会官员阿晋苏班迪或哈晋,将这9段录音片段的谈话内容,处理成有关人物谈话内容的文字记录(transcript)。
诺艾达聆也表明,她从录音片段可认出的涉及人物,包括纳吉、罗丝玛、祖基菲里阿末、纳吉前首席机要秘书丹斯里苏克里、巫统华玲区前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都阿兹及纳吉前特别官员拿督安哈里。
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说,辩方反对控方欲把所有录音片段列为呈堂证据,并将在诺艾达结束供证后陈词。
此案将于周三(14日)续审。
反贪会查案官揭露
曾接令停查1MDB案
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高级监察官揭露,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于2016年8月1日,取代丹斯里阿布卡欣出任反贪会首席专员后,负责调查1MDB案件的她曾接获指示,命令她不再继续调查此案,但她不记得是谁下达此指示。
她说,当年调查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案件团队,也有接获指示,以不继续调查有关案件。
身为第49名控方证人的诺艾达,在接受主控官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的引导下供称,当时她曾把这个指示记录在案。
“对我而言,更换反贪会首席专员,此举旨在保护纳吉免于因此案受到调查和提控。”
此外,她说,根据其调查,刘特佐曾涉及1MDB事务,包括在国内外与1MDB管理层一起开会,并曾出席在纳吉住家举行会谈。
她指出,纳吉不曾亲自或通过他人,向包括反贪会在内的执法机构投报,以对刘氏展开调查,也不曾亲自或指示他人向执法机构投报,以调查1MDB的任何职员。
1MDB资金进纳吉2户头
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指出,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的两个个人户头所获款项来源,是1MDB资金。
她说,根据其调查,Good Star有限公司、Blackstone Asia Real Estate Partners公司、Blackrock Commodities(全球)有限公司、Tanore金融公司以及Vista Equity国际伙伴有限公司,皆与1MDB没有商业关系,也与沙地阿拉伯政府和王室无关。
与沙地王室无关
她指出,没有证据显示沙地阿拉伯政府或任何王室成员,曾告知纳吉有关其户头所获资金,将经由上述5家公司,汇入其户头。
她说,Good Star有限公司是由刘特佐持有,而其他4家公司都是由一位名为陈金隆(译音)人士持有,他们俩皆是大马公民,与沙地阿拉伯的王室没有关联。
控方为此案举证的立场,是源自1MDB和旗下子公司资金,皆经汇入上述5家公司的银行户头后,流入纳吉的个人银行户头。
另外,卢爱璇供称,她在加入1MDB前,曾于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在刘特佐担任董事的UBG有限公司担任法律事务执行主任,月薪大约是4万5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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