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文:一点通|一场文字的博弈 免责声明 非 免死金牌
整理报导:潘有文
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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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未必是“免死金牌”!
上诉庭裁决吉隆坡一家五星级饭店必须对一名于7年前在饭店泳池溺毙的中国籍男子之事负责,赔偿死者家属约35万令吉,以及从立案起计算的利息 。
上诉庭也说,尽管有英文免责告示牌,但饭店未能证明中国旅客能理解英文,也未证明向旅客告知有关免责条款。
即是说,免责声明非万灵丹,“有看没懂“的免责声明或告示,可能受到法律挑战。由此一探免责声明的缺点、问题与争议。
中国籍死者的代表律师罗章武透露,此案件发生后,该酒店已在泳池增加多国语言的免责告示牌,包括中文、日文和阿拉伯文等;而且泳池最深处也从3公尺减至1公尺多。
他认为此举不言而喻,酒店也认为有一定的风险,而这项判决在民事法、证据法等多项领域立下标竿判例,也具有重要意义。
罗章武于2019年为死者立案,地庭和高庭分别在2021年和2022年宣判饭店有免责声明就无需负责。
对于免责声明是否有效,在各国的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认定免责声明无效,原因包括免责声明不清晰醒目、免责声明以难以理解的语言书写、或免责声明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认定免责声明并未免除所有责任,原因包括免责声明未涵盖特定情况、或免责声明被视为不公平或不合理。
取决多个因素
告示是否足够警告人们潜在的危险也非常重要。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认定告示不足够警告人们潜在的危险,原因包括告示不明显、告示以难以理解的语言书写、或告示未涵盖特定危险。
虽然一般上,免责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内容清晰、明确,以引起注意与否、是否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否有失公平等等。
即是说,免责通知、声明、告示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免责通知有效,免责方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若只使用一语言 应受众常用
一般上,免责声明应翻译成目标受众能够理解的语言。如果免责声明只提供一种语言版本,则该语言版本应为目标受众中最常用的语言。
以美国为例,免责声明必须以英语撰写,并以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如果免责声明未翻译成其他语言,则可能对不说英语的人无效。
欧盟的免责声明必须翻译成所有欧盟官方语言。如果免责声明未翻译成所有语言,则可能对不说这些语言的人无效。
多国语言免责告示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所涉管辖区的法律、 措辞、展示方式、目的。
多国语言免责告示牌的最佳实践方式,大略应当包括: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
──翻译成目标受众能够理解的语言;
──以醒目的方式展示;
──展示在目标受众最有可能看到的地方;
──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过去争议示例 具法律约束力
免责声明和告示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公平性和公共政策。
●美国
名称:Carnival Cruise Lines v. Shutt
年份:2016
概要:一名乘客在乘坐嘉年华邮轮公司的邮轮时受伤,并起诉邮轮公司。
邮轮公司援引其免责声明中的仲裁条款,要求乘客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邮轮公司免责声明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因此乘客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与邮轮公司之间的纠纷。
●英国
名称:Parker v. British Airways
年份*:2019
概要:一名乘客在乘坐英国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其行李丢失。乘客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航空公司援引其免责声明中的行李限额条款,拒绝赔偿。
英国高等法院裁定,航空公司免责声明中的行李限额条款有效,因此航空公司对乘客丢失的行李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
名称:王某 v. 某健身房
年份:2020
概要:一名健身房会员在健身房锻炼时受伤,并起诉健身房。健身房援引其免责声明中的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裁定,健身房免责声明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为该条款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规。
总体而言,您提供的免责声明和告示引发的争议问题和事件的示例是准确的。
避免模糊笼统 或由专业人士草拟
可以协助免责通知产生法律效力方式包括: 由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协助起草免责通知,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免责的范围和内容,避免使用模糊或笼统的语言; 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方的注意,例如在网站上醒目位置张贴、在合同中以加粗字体或醒目标题标注等; 定期审查免责通知,确保其内容符合最新法律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免责通知有效,免责方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如果免责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仍需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泊车场若车子遗失 管理者须负责任
马来西亚在2020年已出现不能依赖豁免条款来避免责任的法庭判决。这个案例是车主把汽车泊在泊车场时车子遗失,泊车场的管理者必须负上责任。
上诉庭于当年12月7日维持地庭一项判决,裁定泊车场的管理方应承担过失责任,须赔偿约11万7000令吉。
事关一间租车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出租一辆车辆给法国人艾米丝苏菲安。两天后,租车者约下午2时30分将汽车停在八打灵再也的一间属于广场之下的建筑内。
但当日下午7时汽车失踪,该公司就起诉泊车场管理部门,指其疏忽大意没有采取防盗措施。 但是,答辩方称其仅负责提供泊车位,并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更以免责条款来避免责任,即“车辆须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
当时的地庭法官说,被告必须承担责任,因为苏菲安在泊车之前已经支付了费用。这存在着委托者与被委托者的关系,答辩方有责任照顾汽车的安全。高等法院也于2018年4月25日维持地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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