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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项控状:
在2016年5月4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221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施丰前尾数为“528”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
●第2项控状:
在2016年5月6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1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吴明勇(译音)尾数为“100”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
●第3项控状:
在2016年5月10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10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黄奇金(译音)尾数为“212”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
●第4项控状:
在2016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间,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196万4050令吉80仙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Golden Base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尾数为“355”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
●第5项控状:
在2017年1月24日至同年11月20日期间,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4288万6185令吉80仙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 Econpile(马)私人有限公司尾数为“492”的安联银行户头。
●第6项控状:
在2017年9月6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5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林兴算(译音)尾数为“569”的兴业银行户头。
●第7项控状:
在2018年1月8日至同年10月15日期间,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3467万8747令吉42仙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 Econpile(马)私人有限公司尾数为“492”的安联银行户头。
●第8项控状:
在2018年5月7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167万552令吉10仙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Venus资产私人有限公司尾数为“850”的马来亚银行户头。
●第9项控状:
在2018年12月17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115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Winsome Harvest发展私人有限公司尾数为“265”的兴业银行户头。
●第10项控状:
在2019年10月29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把5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入陈金和(译音)尾数为“199”的大马银行户头。
●第11项控状:
在2016年5月4日至同年12月12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通过4张支票提款,处置269万4571令吉66仙的非法活动收益。
●第12项控状:
在2017年1月23日至同年8月24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通过5张支票提款,处置803万5670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
●第13项控状:
在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从尾数为“737”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通过6张支票提款,处置1207万2371令吉20仙的非法活动收益。
备注:
以上控状皆指阿布沙希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和罚款不少于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数额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