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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華4前董事判監8年 即日起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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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寶榮(左起)、余元誠、劉志華及陳偉良被控洗黑錢及牴觸1989年銀行與金融機構法的非法集資罪名成立。
吳寶榮(左起)、余元誠、劉志華及陳偉良被控洗黑錢及牴觸1989年銀行與金融機構法的非法集資罪名成立。

(布城21日訊)上訴庭今日一致裁決,被控154項洗黑錢及5項非法集資罪名,涉及約2億令吉金額的大馬金玉華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被判監禁8年及罰款100萬令吉,而金玉華有限公司則被判處罰款200萬令吉。

4名前董事在1989年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令第25(1)條文下,被判處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令吉,以及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年,刑期分開執行。
 
以拿督莫達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聆聽答辯方代表律師求情後,而作出上述判決,並諭令被告即日起執行刑期,所有資產被充公;若無法繳清罰款,則需以監禁1年取代。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司法檢討,並要求法庭暫緩被告刑罰至週五,但遭三司一致駁回。

答辯人家屬聞判後激動痛哭,要答辯人別離開家人。
 
莫達魯丁在下判前指出,由於此案尚未完結,法官的任務還未結束,因此法庭基於控狀出現重疊,允許將答辯人原本面對的224項控狀,減至154項控狀。
 
4人共面對154項洗黑錢控狀,另5項則是牴觸1989年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令第25(1)條文的非法集資罪名,涉及款項超過1億4000萬令吉。
 
另兩司為拿督斯里扎卡利亞及拿督阿都卡林。
 
上訴庭是在去年12月12日,判處4名前董事分別是拿督吳寶榮(68歲)、拿督余元誠(66歲)、拿督陳偉良(42歲)及拿督劉志華(64歲)有關罪名成立。(人名皆譯音)

        黃啟斌(右)在休庭後,步出法庭。
 
 
 黃啟斌(右)在休庭後,步出法庭。

律師:陳偉良活躍慈善事業

 陳偉良辯護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求情時指出,育有3名在學孩子的當事人也是家庭支柱,並熱愛公益活動,時常捐錢幫助唐氏綜合症兒童及活躍于慈善事業。


 “此案沒有任何人受騙,也沒有人投訴損失金額。”

 吳寶榮及余元誠辯護律師魏順成求情時說,吳寶榮育有3名孩子,自從金玉華營運出現問題以來,收入不穩定,被告也患有血壓高,需要長期服用藥物治療。

 “余元誠則育有2名孩子,自公司受到影響后,他的銀行戶頭就遭到凍結,沒有收入來源。”

主控官要求顧慮公眾利益

 主控官韓丹韓扎副檢察司指出,這是一項嚴重罪行,要求法庭顧慮公眾利益下判。

 “所有被告並無任何犯罪記錄,建議法庭判處所有被告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令吉。”

 他說,當國家銀行發現黃金數量減少時,被告並沒有回應為什么黃金會減少,辯方根本就沒有損失,若照年計算,黃金每月價格增長4%,一年內將上升48%。

 劉志華辯護律師黃啟斌則向法庭指出,其當事人年事已高,更患有糖尿病及血壓高等疾病,早在2009年4月1日辭職,離開董事職位,因此黃金交易與劉志華無關,7年監禁刑罰太高。

 地庭于2013年5月16日裁決4名金玉華前董事無罪釋放,控方隨后向高庭提上訴,但高庭于2017年9月20日駁回上訴。

新聞背景:地庭判黃金買賣活動合法

 地庭于2013年5月16日裁決,金玉華進行的黃金買賣活動是真實(genuine),所推行的“擔保回購”(BBG)行銷概念也屬合法,因此宣判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無罪獲釋。

 控方上訴,高庭維持地庭判決;控方再上訴到上訴庭。

 上訴庭于去年12月12日推翻地庭及高庭判決,宣判4人洗黑錢及非法向公眾收取訂金的罪名成立。

 4名被告劉志華(63歲,前董事)、拿督黃保榮(譯音,67歲)、拿督余元升(譯音,65歲)及拿督陳偉良(譯音,41歲)。(人名皆譯音)。

 4人共面對224項洗黑錢控狀,另5項在1989年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令第25(1)條文下被控,涉及款項超過1億40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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