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9日讯)交通部长陆兆福指出,内阁今日原则上同意,让该部重新探讨和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向涉及醉驾、受毒品影响及鲁莽驾驶的车主加重刑罚。
他指出,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下罪成,可被判不少过3年监禁,但不超过10年监禁,或罚款不少于8000令吉。
他说,该部将重新探讨上述法令条文,以收紧上述法律条文及加重刑罚,并将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警方和总检察长等人商讨。
他今日在主持部门内阁会议后,召开记者会时指出,该部将在未来几个月内,重新探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条文,并希望可在今年的6月或7月召开的国会,提呈修正案以寻求通过,但在这之前,完成修正法令的讨论后,会先寻求内阁批准。
他指出,该部也将重新探讨同一法令的第4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以严惩鲁莽驾驶导致死亡车祸发生的司机。
他说,在同一法令的第45G条文下,司机的100毫升血液若被测出的酒精含量没有超出被规定的80毫克酒精含量指数,则不算违法,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设下的标准,司机的100毫升血液若被测出的酒精含量超出被规定的50毫克酒精含量指数,就已算醉驾。
“我们会重新探讨现有的法律条文,因为相比国际(世卫组织)标准,我们的法令是较为宽松的,至于会否根据国际标准(修改),则取决于我们和利益相关者的会谈。”
他说,该部在今日获得内阁原则上同意,启动修改法令的程序后,不仅仅把聚焦在刑罚,反之将考虑各方意见,如法律、执法和健康等,以全面探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