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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君儿:重开国会:创造和平而非制造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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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于今年1月12日颁布紧急状态,当时以8月1日为期限。紧急状态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全国人民不分朝野,全力遏制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在这段期间,国会和各州议会都暂时停摆。


在刚刚过去的6月16日,元首通过国家王宫发布声明,建议国会尽快重开。元首的声明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各界针对这份声明议论纷纷,其中不乏从本身立场和利益提出的观点。


在众说纷云中,可以注意到一般舆论普遍存有4点迷思。更正确的说,是4个“美丽的误会”:

第一、国家元首有权召集国会开会,但根据联邦宪法第40条文,殿下必须按照首相劝告行事。

第二、基于紧急状态未解除,国会不能召开。

第三、基于国会是在紧急法令下停摆的,因此这期间召开国会是不合法的。

第四、国家元首所说的“尽快召开国会”,将由政府设定时间。

上述4种说法,其实都是错误的。

元首有自由裁量权

让我们简单陈述一条法律上的逻辑——谁有权不颁布紧急状态,他就有权颁布紧急状态;谁有权颁布紧急状态,他就有权结束紧急状态。我们回顾更早的2020年10月,当时首相曾建议元首颁布紧急状态,但遭到拒绝。这显示,元首其实并不一定必须按照首相的劝告或建议行事,陛下有权不颁布紧急状态。

许多人都认为国家元首行使的权力必须是在首相的建议下,也就是根据联邦宪法第40(1A)条文,而忽略了第40(2)条文赋予国家元首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包括委任首相、拒绝提前解散国会,以及召开统治者会议。

请注意,40(2)条文也赋予元首其它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它们在宪法其它部分中有具体描述。我们再看联邦宪法150(1)条文,若元首确定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经济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而出现紧急状况的话,就可颁布紧急状态。

将这几项宪法条文同读,就可说明在宪法上,元首在几个方面确实具备自由裁量权。宪法条文必须同读、互相对照和互相印证,否则将变成断章取义。

我们再拿一条更直接的条文。《2021年紧急状态条例》14(1)(b) 条文说得更清楚:元首可以在他认为恰当的日期召开、暂停或解散国会。因此,召开国会是谁的权力,是显而易见的。

即使我们撇开这4个迷思不谈,事实上无论朝野议员,只要是真心为民,把解决疫情和振兴经济民生视为己任,应该可以随时坦然面对国会。

重建人们政治信心

首相最近宣布政府已成立一个由朝野共同组成的委员会,在召开国会会议前审核一切重要事务。事实上,在疫情仍然严峻和经济民生低迷的此刻,国会的首要任务,当然是共同商讨抗疫策略、国家复苏计划、重振经济和人民的生计。

何时召开国会、如何召开国会,不应该沦为朝野政治恶斗的口水战,国会更不应该沦为政客争权夺利、追逐私利的阴谋战场。

正因为如此,国家复苏计划,不只是恢复人民的正常生活,更应该重建人们对政治的信心。政治应该回到人们之所以需要政治的初衷——政治应该解决问题,不是制造问题;政治人物应该创造和平,而不是成为动乱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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