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又掀起废除强制性死刑议题。人权组织与律师公会及部分非政府组织都站在最前线,统统坚持人人有生命权,政府有义务保护生命、国际法承认此权利、死刑违反公平审判权、歧视特定族群、威胁作用不大、亦是全球大势所趋云云。
这些站在”人权、人道、误判、生命权”立场的专业组织或个人,给人感觉是不食人间烟火,还振振有词的认为杀人者、危害他人生命与财产者皆享有人权,法令不应该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也不会起阻吓罪案作用。
政府须觉醒
这样的论调,对许多受害者的亲友是在伤口上撒盐,第二次心灵与精神的伤害。为什么被告拥有人权、受害者则没有活的人权呢?良民该死、恶人应活呢?为何都是父母所赐生命,却被法令强制性的规划为双重标准呢?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如果惨遭杀害的死者,是那些反对死刑组织或是律师公会主席的父母、女儿或孙女,他们还会”大义凛然”的坚持废除死刑吗?还坚持什么人道、人权、生命权吗?
我国不少“进步组织与个人”,总是迷信西方人扛着什么人权、自由、进步、时尚的大旗,而企图迷惑那些无知的人群,认为西方人真的是自由、民主、人权的捍卫者。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人伦、道德、贪婪及执法弱的生活环境里,如果废除强制性死刑,可以肯定的是罪案率会飙升。
根据一项民意调查,超过50%受访者,反对废除死刑。
我国是否应废除死刑,关系到基本人权与国家前途。因此,绝对不能贸然的交由国会222位议员(其中有多少是丑陋的青蛙、政客、贪污、无耻者)决定。他们必须遵从党的议决,那有资格代表全民对此攸关国家前途、良民命运的重大事项作决定呢?
因此,废除强制性死刑,必须进行一项全民公投来决定。政府必须觉醒,废死绝非儿戏、说着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