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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国籍未明 37岁男申请公民身分被驳回

(槟城8日讯)37岁男子因无法确定其亲生父母国籍,被槟城高庭驳回公民身分的申请,现仍

据《新海峡时报》报导,这名男子早前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要求法庭,授予其公民身分的申请,高庭法官阿南德蓬努杜莱是在本月6日(周一)驳回此申请。

起诉方出生于1986年6月8日,4个月大时被送给养父,且无任何他或及其生母身分的个人证件。

1992年7月9日,其养父向国民登记局申请为他查询出生证明,却被告知,未查获任何与他相关的信息。

2010年6月17日,该局批准原告的逾期出生登记,并签发一份出生证明,但被归类为非公民。


起诉方坚持入籍申请的论证在于,他是于大马国庆日后出生,一直是大马永久居民,且从未离开过大马,其生母也极有可能是大马公民。

起诉方声称自己是孤儿,因此有权据法律规定,被视为大马公民。

不过,法官阿南德在判决书中指出,起诉方及其养父与其他证人,皆未能证明其亲生父母在他出生时,仍是大马公民或永久居民。

他说,起诉方父母身分不明是不争事实,且其母亲详细资料确实很少。

“在提交的各种法定声明、面谈记录及警方报告中,除了生母是名年约18至19岁的印裔,再无任何相关信息。”

他也说,起诉方未能举证证明其父母身分,因而无法授予其国籍。

法庭也不同意起诉方,要求让自己被列为“被遗弃的儿童”或“弃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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