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总检察署解释,不继续就高庭宣判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17项洗黑钱逃税控状无罪释放的裁决提出上诉,是因为证明罗丝玛控状所需的重要证人已经逝世或不知所终,即使上诉也没胜诉可能。

总检察署在文告中指出,该署已于2025年10月30日接获高庭的上诉记录,并深入研究判决理由。
总检察署指出,所考量因素包括若继续上诉,在没有重要证人下,控方将无法达到刑事审讯中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标准。
“在此情况下,也无法证明被告所涉及的上游罪行。”
该署强调,在决定不继续提出上诉前,已检视案件所有关键层面,包括理据及法律问题,并已于本月9日入禀撤回上诉通知书。
媒体昨日报道,检控官于12月9日向上诉庭提呈撤回上诉通知,表明不继续上诉。
不过,总检察署指出,这项撤回决定不影响其他仍在进行的诉讼,包括被告的太阳能弊案仍会继续推进,以及目前处于上诉庭审理阶段。
“吉隆坡高庭已于2022年9月1日,裁定被告在砂拉越369所乡区学校太阳能项目中所涉及的3项贪污罪名成立,并被判监禁10年及罚款9亿7000万令吉。
“上述刑罚已暂缓执行,直至被告在上诉庭的上诉有结果为止。”
总检察署强调,将持续以独立、公正及廉正的方式履行检控职责,并确保所有决定均以法律及现有证据为基础,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共利益。
新闻背景
罗丝玛是在2018年10月4日被控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但她否认有罪。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洗黑钱罪行被指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以及罚款500万令吉或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视何者为高。
至于逃税控状,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罗斯玛未能在2014、2015、2016、2017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向税收局提呈2013至2017年估税年的报税表,违反该法令的第112条文。
2024年12月19日,高庭法官慕尼安迪(现为上诉庭法官)基于控状缺乏依据,控方也无法举证证明构成任何不当行为,因而批准罗丝玛的申请,以撤销她所面对的所有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