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部:拥3共谋者 一马案用数字代号作代表
(吉隆坡6日讯)美国司法部在当地时间11月2日,就一马发展公司舞弊案入禀法庭以刑事起诉大马商人刘特佐等3人的诉状中,除了提及刘特佐和高盛集团前银行家黄宗华,其他相信与此案有关的人皆没有清楚列出名字,只以数字代号作代表,包括“马来西亚一号官”。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诉状阐明,共有3名共谋者、3名一马发展公司官员和1名阿布扎比官员涉案。
没清楚列出名字
诉状中说,“一号共谋者”曾经于1998至2016年2月期间,在一家涉案的美国一号金融机构担任职员,而“二号共谋者”是美国公民,并于2012至2014年期间在外商投资公司A担任高级官员,至于“三号共谋者”则是大马公民,并与“马来西亚一号官”有亲属关系,同时在美国拥有一家电影制作公司。
此案中的“一号一马发展公司官员”和“三号一马发展公司官员”属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令》(FCPA)中的“外籍官员”,这官员曾经于2012至2014年期间,在一马发展公司担任高级官员,并就该公司的生意中担任一马发展公司和美国一号金融机构联系人。
至于此案中的“二号一马发展公司官员”则在2012至2014年在一马发展公司担任高级官员;同时,这号人物也是属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令》中的“外籍官员”,但未阐明这号人物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
诉状中提及的1名阿布扎比官员,曾经于2012至2014年期间在一家外国机构A担任高级官员,以及在外商投资公司A担任高级官员。
“马来西亚一号官”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在大马政府与财政部担任高职,并为一马发展公司的业务作出决策。
完成收购能源公司
刘特佐指示一号官删电邮
根据美国司法部诉状揭露,刘特佐曾指示“一马发展公司一号官”,删除最少一封前者发给后者的电邮和其他文件,并声明在完成一马发展公司收购马来西亚能源公司A交易后,要删除或毁掉有关电邮。
诉状也指刘特佐曾于2012年3月8日或前后,通过在线沟通时,与“一马发展公司一号官”商讨收购马来西亚能源公司A;刘特佐更表明,若“一马发展公司一号官”成功完成这交易,将给予后者一份“大礼”。
不过,诉状中并未阐明,这份“大礼”是怎样的一种形式。
诉状中也说,刘特佐告知“一号合谋者”,“一马发展公司三号官”将会贿赂她的助理,以获得和保留被称为“Magnolia”的债券交易。
独家报导:徐健华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