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缺陷缺准备性 纳吉申请修改7控状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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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缺陷缺准备性 纳吉申请修改7控状

    (吉隆坡2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向高庭提出,修改或撤销其面对的7项有关SRC国际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的洗黑钱、失信及滥权控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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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吉代表律师拿督莫哈末尤索陈词时指出,辩方认为此案控状存有缺陷,缺乏准确性,并认为控方滥用法庭程序。

    他说,被告在此案面对的3项失信控状,指被告是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3月2日,即在少于一年的时间内涉嫌失信,因此应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53(2)条文,让有关控状合并成一项控状。

    “失信罪行中,其中一项重要事项是(列明)失信的方式,这点控方没有准确说明。”

    纳吉(中)面带微笑,现身法庭。
    纳吉(中)面带微笑,现身法庭。

    他也说,辩方指控方同时以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23条文以及失信罪名提控被告,造成控状重叠。


    莫哈末尤索指出,有关2001年反洗黑钱和和反恐融资法令(AMLA)的控状没有说明,被告抵触失信或洗黑钱罪行的前后顺序,并主张控方指被告抵触AMLA法令第4(1)(b)条文的罪行不会优先发生,认为有关控状欠缺准确度,让被告无法妥善进行辩护。

    “3项涉及AMLA法令的控状有缺陷,这与该法令第91A条文不符;刑事程序法典第164条文阐明,首项控状和最后一项控状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择定下周一(29日)宣判结果。

    纳吉去年7月4日和8日因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案,分别被控3项洗黑钱控状、3项刑事失信及1项滥权罪;他随后在今年1月28日被加控3项涉及4700万令吉洗黑钱罪名。

    主控官:反对控状合并审讯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强调,控方根据被告所涉罪行,分别援引法令即2009年反贪污法令、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以及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提控被告,因此反对辩方要求将所有控状合并审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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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上述法令的控状的个别事项有待证明;辩方可在案件审讯结束时再提出修改或撤销控状的申请,唯现在言之过早。”

    他续说,此案控状没有出现混淆,且辩方律师在盘问证人时没有出现困难,可见辩方清楚知道被告所面对的控状,因此认为被告并没有受到针对。

    希旦峇兰指出,控方已提供35册呈堂文件,认为辩方日后可向法庭申请查阅相关文件。

    他说,纳吉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早前曾同意将纳吉所涉的7项控状联合审讯,以节省法庭时间,但现在辩方质疑洗黑钱相关控状与其他法令的控状出现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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