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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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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有文:勿极端的支持或反对体罚

“老师被骂阿倌打女学生”事件,家长和老师对质后,把由对质到报案的全过程都放上网,再经媒体报导,引起热烈讨论,教育部也随之介入调查。

 学生用具侮辱性的外号喊老师,不管有心或无意,已属辱师。教师因此鞭打女生手臂,不管是出于老羞成怒或想施教,同样属于不恰当做法,更因此抵触教育部条例。

 我国并无禁止体罚学生,但必须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阐明,体罚必须出自予给学生教训,而并非基于老师生气和报复学生心态。

 教育部2003年通令指出,校长可授权特定老师,体罚犯下严重纪律行为的男学生;但校方鞭打学生时,不可在周会或正在教学的课室,以免伤害学生自尊心及对学生个人发展留下负面影响。

 教育部已清楚列出校方可对触犯纪律的学生,使用的三种处罚,分别是:轻微犯错者,给予警告和辅导;中度犯错可用藤鞭鞭打掌心最多三下;触犯严重纪律者可鞭打衣服遮盖的臀部最多三下。


双方应冷静看待

 最重要是,校长和老师只能体罚男学生,不可体罚女学生!

 从以上个案来看,该名教师无疑已抵触教育部禁止体罚女学生的条例。

 另一方面,如果女生确实以“阿倌”骂老师,也万万不该,她理应向老师致歉,并且接受适当的惩罚。

 当发生校园体罚风波,往往会出现支持和反对两方。有些支持者会认为:以前学生犯错都是被老师体罚啦,自己不知吃了多少“藤条焖猪肉”了,有什么好计较?

 反对一方则说:孩子犯错不能体罚,以免错手伤及学生,甚至造成永久性伤害。

 双方都应冷静看待体罚学生这回事,学生犯错受罚没有不当,关键在于涉及体罚时,校方须依照教育部的规定。如此一来,校方才能教育和纠正学生的行为,又不会因处罚过当而面对家长和社会人士指责,甚至遭到教育部惩戒。

 时代已经不同,虽然适当的体罚有一定的教育作用,但校长和老师应更谨慎和理智的使用体罚权力。

 家长也不能极端的反对或支持体罚学生。他们应支持适当的以处罚来纠正孩子行为的老师。如果校方不当体罚学生,家长大可向校方据理力争,若没得到公平处理,就投报教育部或让执法单位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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