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男遇刺◢ 谋杀改为武器伤人 段氏向认罪
(莎阿南1日讯)“金正男遇刺案”今日出现戏剧性进展,越南籍女被告段氏向接纳控方交替控状的献议,在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以武器致伤)下俯首认罪,法官最终判决段氏向监禁3年4个月,刑期从逮捕日2017年2月15日计起;这也意味,段氏向逃过死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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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今天原定进入段氏向出庭自辩阶段,但主控官莫哈末依斯干达副检察司向承审法官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指出,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在考虑越南驻马大使馆和越南律师公会提呈的陈情书后,决定指示控方,向段氏向献议替代控状。
由于临时接获有关消息,以郑宝德为首的段氏向代表律师团向法官要求休庭10至15分钟,以向段氏向解释有关控状内容,而段氏向紧接着在开庭时,在交替控状下俯首认罪;段氏向其他代表律师有拿督纳兰星和沙林。
父亲现身法庭
替代控状指出,30岁的段氏向与另外4名在逃人士,于2017年2月13日约上午9时,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离境厅以一旦进入人体血管即对人体有害的VX神经毒剂,故意致伤朝鲜籍男子“金哲”(金正男),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者兼施。
此前,段氏向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罪名下面控,且去年8月16日在高庭被判处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段氏向66岁父亲段文盛,也在越南驻马大使黎贵琼等人陪同下现身法庭。
段氏向今早8时16分,身穿红色马来传统服装、头戴绿色头巾,在狱警押送下抵步法庭。
(黄介琳摄)
虽献议替代控状逃死刑 辩方:总检察署双重标准
郑宝德认为,虽然总检察长向段氏向献议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以武器致伤)下的替代控状,但仍无法否认总检察长在“金正男遇刺案”中持双重标准。
他在庭外召开记者会时说,律师团满意法官判决,是基于被告能在一个月后刑满获释回家。
他说,该律师团至今对总检察署无预警下撤销西蒂艾莎控状感到不满与不公,唯乐于接受有关交替控状带来的结果。
他坚持,段氏向是受在逃朝鲜籍嫌犯利用,一直以为自己在拍摄恶搞影片。
纳兰星则补充,控方早前以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提控段氏向,如今献议的交替控状指被告以VX神经毒剂蓄意致伤受害人,因此被告只好交替控状要求,承认使用神经毒剂,唯他强调,被告全程是在不知情下犯下罪行。
郑宝德说,段氏向是在律师团解释交替控状优缺点后,决定认罪。
他也解释,段氏向早前对西蒂艾莎毫无预警下获释感到震惊和受创伤,但后来已释怀。
他说,总检察署最终献议替代控状,是考虑了越南政府和越南律师公会提呈的陈情书。
承担责任省时审讯 郑宝德以两理由求情
郑宝德以两项主要理由为段氏向求情,即后者在控方献议交替控状后,选择认罪和承担责任,再者此举也助法庭省下审讯时间,要求法官轻判。
他说,与段氏向同样被控谋杀罪的印尼籍被告西蒂艾莎,已在3月11日于不代表无罪下获释,唯该律师团在同日向总检察长提呈陈情书要求公平对待时,却遭总检察长拒绝。
他强调,从被逮捕乃至接受警方调查的过程,段氏向一直诚实给予配合。
他说,段氏向家境朴实,于家里5兄弟姐妹中排行第五、母亲在2015年逝世、父亲在越战失去一条腿,且她从2017年2月被扣留便遭惩罚至今。
然而莫哈末依斯干达认为,法官必须考虑被告犯下严重罪行及基于公众利益,施予被告恰当且公平的判决。
他说,被告是在人满为患的公共地点即第二吉隆坡国际机场犯下罪行,闭路电视清楚记载她干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再者此案受国际高度关注、法庭必须顾及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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