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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后由本地人领养 上诉庭判养女获公民权

(布城15日讯)上诉庭今日以2比1多数票推翻高庭2年前裁决,裁定一名在吉隆坡某私人医院出生后被原生家庭弃养,并由大马籍夫妇女子的申请符合联邦宪法,宣判该女子获

该女子今年将满23岁,她在出世一周后,由养父母抚养,亲生父母身分不详,如今该医院已倒闭。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斯里卡马鲁丁为首的3司,聆审上诉人,即该女子和养父母为女子申请遭驳回而提出的上诉时,作出上述裁决;他和法官拿督南达峇兰认同申请人可获,法官拿督阿兹扎持反对票。

南达峇兰说,联邦法院于去年11月,审理一宗与上诉人情况雷同的案件,裁定相关申请人获得,故上诉庭受此约束,并发出3项谕令。

第一项谕令指出,申请人在国内出生,符合宪法第14(1)(b)条款及第2附表第2部分第1(a)条文,并可与第2附表第3部分第19B条文同读的获颁条件,故可依法获得


法官也发出移送令,以撤销早前国民登记局将申请人登记为非公民的报生纸,以及向报生和报死事务总监发出职务履行令(mandamus order),指示后者重新发出一张阐明申请人为大马公民的报生纸。

“我们认为,即使(养父母)向不知名中介付款(以),仍不会否定当年此女子遭亲生父母抛弃的事实,我们认定女子被弃养,可获。”

另外,阿兹扎说,该女子没有在答辩书阐明和解释弃养一事,且女子养父母曾透过中介向其亲生母亲付款,认为女子被,而非被弃养。

(图:示意图/123RF)
(图:示意图/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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