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一名来自班丹国会选区的选民,为了挑战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向国家元首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入禀法庭申请司法检讨准令,但总检察长已今日在提出反对。
这名选民是现年55岁的执业律师赛依斯干达,他于10月14日向高庭申请司法检讨准令,并分别把依斯迈、选举委员会主席和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三名答辩人。
赛依斯干达为其申请呈交的法定声明中指出,依斯迈在10月9日,向国家元首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没有顾及将受到季候风影响的贫困人民利益和福祉。
他指称,依斯迈在行使其受托责任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上,已滥用其权力。
基于上述理由,他寻求法庭宣判依斯迈向元首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无效。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卡马今日聆审此案,代表总检察长出庭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波哈山在陈词时指出,总检察长反对此申请的原因之一,是基于申请人没说明其权利如何受到国会解散一事影响,因此不具法律地位提出这项申请,
“他(申请人)如何受到国会解散一事影响?他是否有被阻止前往投票中心投票?”
三苏波哈山说,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是严重受到国会解散影响的人士,但赛依斯干达在此申请中,仅提供他是一名已经登记选民的资料,曾在第14届全国大选投票,并有权参与全国大选。
他也说,总检察长反对此申请的另一项原因,是因在此案被列为答辩人的单位,不是解散国会的真正决策者。
他指出,在司法检讨申请中,决策者必须被列为答辩人。
赛依斯干达的代表律师是哥巴斯里南。
解散国会事宜
不隶属司法检讨范围
三苏波哈山在陈词时引用案例指出,法庭向来承认有关解散国会的事宜,是不隶属司法检讨的范围之内。
“就其本质而言,解散国会——包括国会是否应在某一天,而非在另一天解散的决定,是不能受限于司法程序,因此无法成为司法检讨的课题。”
他也说,联邦宪法具体仅赋予国家元首一人斟酌解散国会的决定,因此元首是解散国会的最终决策者。
他说,在宪法下,此案的答辩人,即首相、选委会主席和政府,没有上述决策权。
“基于被列为此案答辩人不是解散国会的决策者,因此这项申请注定失败。”
但他指出,宪法也阐明,元首不能在法庭诉讼中,被列为答辩人。
另一边厢,赛依斯干达的代表律师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陈词时指出,其当事人是挑战依斯迈沙比里作出的行政决定,即向元首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觐见元首要求解散国会是他(依斯迈)的决定,这是可被挑战的事。”
法官阿末卡马在聆听了三苏波哈山和哥巴斯里南的陈词后,择定将于下周五(28日)为此案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