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伟翔:一次看懂丹伊刑法违宪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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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伟翔:一次看懂丹伊刑法违宪案

    时光如箭,岁月如梭,转眼又到了辞旧迎新的农历新年,在此就借用此文向广大读友拜年,望大家在龙年能够顺顺利利、一家和乐安康,还有最重要就是身体健康、事事顺心,是否能够发财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健康和家人平安,盼望所有读者都能健康平安地迎接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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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正题。丹州律师母女挑战丹州伊斯兰刑事法违宪的案件,在农历年除夕(9日),以九司会审的方式聆讯该案件控告双方的陈词后,以8比1的判决判定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中的16项条文属于违反宪法,进而被剥夺法律地位,不可再应用在平民身上,简言之即为该16项法条全被法庭宣判废除。

    该宣判的法律基础其实很明确也不复杂。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在其第四条文中清楚阐明任何法律若与宪法条文中的条款相佐,都将变得无效。因宪法是保障我国制度,乃至公民权利的基础,换言之在我国行使任何的权力,不管是个人还是政府,都必须依据宪法的框架来进行。

    那若国会或州议会制订了违宪法律,该怎么办?宪法第4(4)条文赋权想要挑战的人士向联邦法令申请准令,以由联邦法院来对相关法律进行诠释及宣判该法律是否违宪,这就是本次引起轩然大波的案件基础。

    聂依琳母女,也就是本案提告人的理据非常清楚,根据宪法中附表,已清楚区分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所能制订法律的权限和范畴。宪法列表的第一项,就仅允许州议会针对穆斯林违反伊教教义的犯罪行为制订法律,而这制法的权力,不可与联邦法律重叠。换言之,若联邦已制订相关的刑事法律如乱伦,州政府不可再自行制订,清楚明了。


    若有详读此案相关法官的判决书,就可发现为何8位宣判挑战有效的联邦法院大法官,却只有一位大法官撰写判词,而这判词也仅仅只有8页不足20个段落的原因。因这挑战其实如上所述简单直接,任何明眼人都可清楚看出丹州伊刑法已经僭越了联邦的制法权,制订了重复的法律,肯定违反了宪法。

    犯低级错误

    在此背景之下,违宪判决那自然是一个申请一个准,没什么好值得大惊小怪的。该被质疑的是,为何各州政府(不止吉兰丹州)竟会犯下如此明显且低级的错误。州政府想要扩张制法权、增加伊教法条影响力的心态,由此清楚可见,也肯定难辞其咎。

    既然案情清楚,那为何会有唯一一位大法官发表了少数不同意的判词?其实只要有阅读这位东马大法官的判词(长达72页),其判决基础完全无关此案件的法律核心,即州政府是否越权违反宪法制定了不应该制定的法律,而是全面着重于技术及程序上的,关于申请人的法律地位(locus standi)。

    简略言之,该位少数法官认为,两位申请人并无拥有挑战丹州伊刑法的法律地位,因为她们并没有受到该项伊刑法的对付,并无面对该法律(即便是错误的)的切身伤害,因此不具有法律地位,法庭不应该允许毫无关系之人任意向法庭挑战法律违宪,否则这将会打开水灾阀门,让类似的案件充斥法庭,浪费了法庭的时间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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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这位少数法官并无审视到底有无违宪行为存在,而是针对聂依琳母女的身份来驳回该项申请,完全没有触碰到此案件的核心。那聂依琳母女符不符合挑战资格?这就属于法律诉讼的技术方面问题了。

    法律界人士都抱有不同看法,在此列举另一位联邦法院大法官拿督王南吉在2022年9月30日发出准令给聂依琳母子挑战此违宪案的判决,王大法官就认为,母子俩出生于吉兰丹,也曾常年在吉兰丹居住,因此拥有法律地位来进行提告,与东马大法官的意见不同。

    这就是本案的多数和少数判决的核心。文长所限,只能写到这里,望有助读友们更清楚了解这一举国瞩目的案件。最后,再次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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