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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海南会馆理事会败诉 明日特大 铁定召开

(吉隆坡15日讯)雪隆前署理会长拿督丁才荣博士指出,上诉庭三司今天一致推翻雪隆理事会提出暂缓特别会员大会上诉,故此特大将如期于4月17日(星期三)举行。

他今日发表文告说,根据雪隆理事会于4月13日在报章上发表的新闻,标题“雪隆接38封律师信,指控无根据为阻特大”,这乃是无中生有,他之所以发律师信予36名理事,是因为会馆寄给会员的特别会员大会通知书的第三项议程(一)和议程(二)具有诽谤性,而非阻特大。

“这是在误导会员和混淆视听。”

须支付赔偿及法律费用

他说,会员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原因是在2023年8月2日,他和前财政陈富䔗发信函要求会馆解释几项抵触章程的课题,但理事会没回应。因此根据雪隆章程7.3(b)特别会员大会可由90名会员联名要求而召开,但书面要求需说明召开之目的,及附上提案。


丁才荣

“在2023年12月8日,128名会员联署请愿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在2023年12月14日召开的理事会,理事会并没有讨论并决定召开特大的日期,反而是讨论委任律师发出律师信给特大提议人和附议人,也议决征询律师意见是否入禀法庭申请临时禁令拒绝召开特大。”

“有鉴于此,在2023年12月22日,123名会员联署撤回2023年12月8日的特大请愿书,并重新呈上第二份同样内容的特大请愿书。但续而两度联署签名请愿书要求召开特大都遭理事会拒绝,提议人和附议人在别无选择下,只能将事件带上法庭。”


文告说,吉隆坡高庭于3月20日裁决,2023年12月22日的特大联署请愿书是有效及合法,并谕令理事会必须在4月19日召开特大,且须在4月5日向会员发出特大通知书,同时法庭也裁定请愿书符合章程的要求。

随着雪隆理事会败诉后,理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入禀法庭,挑战吉隆坡高庭的判决,以要求申请暂缓召开特大,但却被高庭驳回,维持原判。高庭也裁决会馆必须支付起诉方总额7万5000令吉的赔偿费,并支付法律费用。

丁才荣说,他们不能理解的是,既然理事会已经确定4月17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及发出特大通知书,却还要挥霍善信捐的善款,再次提出上诉。

他指出, 雪隆会长符和泽于3月23日在报章上发表,指召开特大需10万令吉,谁来支付?但是打官司所花的律师费,赔偿费和堂费已远远超过10万令吉。”

“我们对现任理事会成员的所作所为失去信任,因为他们未能维护会馆的最佳利益,因此我们呼吁会员能在2024年4月17日踊跃出席特大,推翻并撤换现任理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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