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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

IC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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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有文《合意的民意,才叫民意?》

政府最近的两项决定与民意有关,一个顺从了民意,另一个却似乎置民意于不顾。

 针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政府在伊斯兰党和巫统的反对声中,顺从许多巫裔人士的民意,决定不签,让大马继续成为全球不签署此公约的少数国家之一。

 此项公约乃是于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至今为止已有88个签约国,以及177个缔约国签署。公约要求其缔约国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并要求各国以法律禁止仇恨言论,并以刑事手段惩治种族主义组织。

 我国的反对者担心大马签署此公约后,土著与伊斯兰方面的权益会受影响,伊斯党和巫统两大在野党更因此号召支持者于12月初游行抗议。

 除了我国外,其他尚未签署的国家是瓦努阿图、朝鲜、缅甸、南苏丹、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基里巴斯、萨摩亚、纽埃、图瓦卢和汶莱等。


 其实国内有不少国人,包括巫裔是认同于这项公约,政府在未举行任何公投或大规模调查前,就以听取民意之由决定不签,不免令人质疑其民意基础基于何处。

 至于另一个令民意沸腾的焦点,即反对,政府却在民间一片反废死声中,执意推动废死,让人不解为何它又听不进民意?

定义存在双重标准

 至今为止,全球已有140个国家废除死刑,还有56个国家和地区继续执行死刑,包括先进国美国、日本和韩国。我国是维持死刑国家之一,就国内治安和国人的意识来看,不少人依然相信杀人偿命的公义观念。

 而且国内毒品案屡见不鲜,毒害许多青年,把落入法网的毒贩正法是民之所向,因而国人可能因此支持死刑。然而,政府在废死方面一意孤行,是否漠视民意呢?

 从废死到,政府声称拒签后者的决定是基于民意,对前者它却又无视民意,让人不禁怀疑政府对民意的定义存在双重标准,让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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