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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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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收贿3000 警长遭罚6000

(怡保25日讯)一名警长日前被控挪用19万令吉赃款的后,今日再被控4项收贿6000令吉的罪名。

不过,被告对其中一项控状认罪后,另3项控状获撤销,法庭随后判处被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4个月替代。

被告沙鲁查曼警长(38岁),今日在怡保反贪会法庭面控,当法庭通译员读出首3项控状后,他皆否认有罪,仅承认第4项控状,即收取一名男子3000令吉。

(视频拍摄:潘慧娟)

反贪会基于被告俯首认罪,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案件转移),撤销被告另3项控状。


沙鲁查曼今天以全黑打扮示人,并使用外套的黑帽子及黑色口罩,裹住头部及脸部,避免样貌暴露在媒体镜头。

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沙鲁拉汉说,其当事人是初犯,承诺在未来不重犯,希望法官勿判其当事人监禁,仅罚款6000令吉。

此案主控官奴鲁嬅希达副检察司,同意撤销被告另3项控状,并要求贿金全由政府没收。

怡保反贪污地庭法官英德拉聆听双方诉求,判处被告罚款6000令吉。

沙鲁查曼于9月2日在怡保法庭,被控在2014年4月11日,在怡保警区证物储藏室,身为新邦波赖一宗案件的查案官,挪用有关案件充公的19万0721令吉现款,触犯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或不诚实盗用财物)。

沙鲁查曼俯首认罪后,由庭警押离法庭。
沙鲁查曼俯首认罪后,由庭警押离法庭。

被告沙鲁查曼警长面控的4项控状:

首控状指被告在2014年5月8日,下午2时10分在怡保警察总部刑事调查C组,身为调查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伤人)案的查案官,接受案中华裔男子1000令吉现金,触犯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

第二及第三控状指被告在相同日期,接受首控状涉案人的500令吉现金及华裔男子1500令吉电子转账。

第四控状指被告在2014年5月14日,中午12时01分,接受案中男子在斯里彬的马银行汇款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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