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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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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钱案◢ 纳吉没指示公务员退休基金 核批SRC贷款

 (吉隆坡14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7项控状案”续审;控方第35名证人,即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副主席(法律与秘书事务部)阿兹丽达证实,该局的投资小组会议记录,并没有阐明他们是因纳吉的指示,而被迫批准该局提供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贷款。

 纳吉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今日在盘问阿兹丽达时,指投资小组的会议记录不曾提及在审批该局于2011及2012年,提供SRC一共40亿令吉的贷款时,是基于时任首相纳吉的指示,而被迫批准有关贷款;证人同意此说法。

 另外,阿兹丽达于上周四(9日)供证时披露,该局曾获取一封志期2011年6月3日的信函,这是SRC致函时任首相兼财长纳吉,申请从该局获取39亿5000万令吉贷款。

 她说,上述信函内有纳吉的笔记与签名,向该局时任总执行拿督阿姿安表明,他同意SRC向该局提出的贷款建议。

阿兹丽达出庭供证
阿兹丽达出庭供证

 辩方今日针对上述事情询问证人,纳吉的笔记,是否不属一项指示时,获证人同意此说法。


 阿兹丽达证实,该局投资小组在执行属他们权限的任务时,是不需听命于任何人士或机构的指示。

 她证实,该局投资小组在进行任何决策时,并不需要获得部长级人物,如首相及财长等人的批准;首相及财长并没有权力审批该局提供的贷款。

 另一方面,辩方也针对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副主席(固定收益部)助理阿米鲁在供证时曾说,他在处理SRC向该局的贷款申请时,只获得大约25%的所需文件,并依靠这些文件处理贷款申请一事,询问阿兹丽达。

 阿兹丽达证实,如果固定收益部没有获得充足文件,可选择拒绝贷款申请。

当局有权拒绝贷款申请

阿兹丽达证实,该局的投资小组在审批贷款时,若认为文件不足,可选择拒绝批准有关贷款申请;又或可指示该局固定收益部获取更多文件,或选择直接与贷款申请单位会面,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她也证实,该局的固定收益部在为投资小组准备建议书后,需先经由该部主管及该局总执行长审批,才能向投资小组提呈相关建议书。

 她认同辩方说法,如果上述两人及建议书撰写者,察觉建议书有所不足,可选择不签批。

 她证实,根据2007年退休基金会法令第14条文,该局投资小组只能审批为该局提供盈利的投资贷款,不能审批没有带来报酬的贷款,因为这将犯下刑事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20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0年,每名投资小组成员都受限于此法令。

 另外,阿兹丽达证实,该局投资小组成员,即拿督诺姿拉及丹斯里万阿都阿兹,是财政部在该组的代表,两人并没有回避列席该小组审批该局提供SRC贷款的会议。

 当时,SRC是一马发展公司的子公司,一马发展公司属财政部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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