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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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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钱案◢ 纳吉律师:SRC申贷39亿信注解 同意建议 非强制性指示

(吉隆坡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代表律师法罕烈指出,纳吉在SRC公司为申贷39亿5000万令吉而向他致函的信件内,亲笔写上“同意此建议”的注解,但不等同强制性的指示。

法罕烈今日为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的控状案,进行结案陈词,他提及SRC公司于2011年欲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申请上述贷款时曾致函纳吉,纳吉在信中写下上述注解后,就把信交给KWAP前总执行长拿督阿姿安。

配合新冠肺炎防疫措施,纳吉(中)戴上口罩出庭。
配合新冠肺炎防疫措施,纳吉戴上口罩出庭。

他说,控方基于阿姿安在供证时形容纳吉为她的大老板,而把上述注解解读为纳吉的指示。

他指出,控方的论点为既然阿姿安和财政部前秘书长兼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主席丹斯里万阿都阿兹是纳吉的下属,因此除了遵从纳吉指示,他们别无选择。

“但2名证人不曾说他们觉得被强迫需根据纳吉的注解,提供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


他补充,纳吉已在自辩时解释指他写下上述注解时,并不意味是如控方所解读的意思,即该局一定需遵循有关指示。

阿姿安于去年6月供证时坦言,上述注解来自纳吉,而后者身为掌管该局的时任财长兼首相,是她的大老板,因此她不否认纳吉在该局审批贷款给SRC公司的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纳吉是于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因此案分别被控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及3项洗黑钱罪名的共7项控状。

法罕烈因此促请法官,不应根据公众舆论而将纳吉定罪,反之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无法证明纳吉如何受惠

法罕烈指出,控方无法证明SRC公司的拥有权于2012年,从一马发展公司转移至财长部长机构的决策,如何促使纳吉受惠。

控方第44名证人,即财政部前副秘书长(系统和监管)末诺纳威上庭供证时曾形容,SRC公司的拥有权转移是一项“由上至下”的决策过程,因为是该公司直接致函时任财长纳吉,提出上述申请。

法罕烈挑起证人的上述证词时指出,控方无法证明上述决策如何促使纳吉受惠。

“再者,主张为了使掩盖(弊端)是不大合逻辑的,纳吉反使SRC公司受到政府单位的更多审查。”

此外,法罕烈也挑起第56名控方证人,即前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曾将自己面对的指控归咎于纳吉的证词,藉此质疑后者的可信度。

法罕烈当时是引述阿末胡斯尼于去年8月,在接受辩方盘问时曾直言,他当年下台后曾面对包括性骚扰女职员的各项指控,而他相信纳吉是幕后主使。

另一方面,辩方在书面陈词摘要中指出,此案控状提及的4200万令吉,并没被证明是来自KWAP向SRC公司发放的40亿令吉贷款,也没被证明是属于SRC公司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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