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夫妇、彭丽君被控◢涉嫌收37万非法款项 周玉清控3洗钱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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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冠英夫妇、彭丽君被控◢涉嫌收37万非法款项 周玉清控3洗钱罪

    (北海11日讯)槟州前首长林冠英夫人,今日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AMLA)下,被控收取三笔总共37万2009令吉的非法款项,触犯3项罪名,她不认罪。

    她的案件于今早9时50分开审,她否认有罪后,法庭允准她以5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样案展10月16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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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控状指出,于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间,在马六甲一间大众银行,通过Excel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Consultancy有限公司的非法活动,在本身的银行户头,收取8万7009令吉非法款项,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4(1)(a)条文,可在4(1)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她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次控状指出,她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8月11日,在同一地点,通过其个人户头,收取非法款项18万令吉。

    第三控状指出,她于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在同一地点,通过其个人户头,收取非法款项10万5000令吉。

    第二及第三控状,则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4(1)(b)条文。一旦罪成,她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5年,或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代表律师为李凯、珊吉柯及蓝卡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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