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菲宜:纳吉非SRC影子董事
(布城2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由于纳吉并不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内部人士,因此纳吉并不能被视为该公司的董事和“影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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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继续聆审上诉人纳吉针对高庭,判处他被控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7项控状罪成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的案件。
另2名法官是拿督哈斯扎娜和拿督瓦哲阿兰。
沙菲宜今早回复答辩人(控方)的陈词时指出,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诠释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阐明的“董事”一词定义上,已出现错误引导自己的情况。
他说,上诉庭在纳吉被高庭判处刑事失信罪成的判决上,需鉴定的首要问题为莫哈末纳兹兰把“影子董事”的概念,引入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阐明的“董事”一词定义是否正确。
他指出,莫哈末纳兹兰对“董事”一词的定义采纳广泛的诠释,这超出第402A条文阐明的范围。
他说,第402A条文阐明,“董事”包括无论任何名义,在一家公司担任董事职位的任何人士,和一名以公司董事惯于下达或行使指示的方式,行使或下达指示的人。
“换言之,‘以公司董事惯于下达或行使指示的方式,行使或下达指示的人士’必须是‘无论任何名义,在一家公司担任董事职位’的人。”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于本月19日陈词时指出,纳吉是SRC公司的“影子董事”,在该公司事务上拥有全面的掌控和权力。
莫哈末纳兹兰是于去年7月28日,判处纳吉在此案被控的7项控状罪名成立,并裁定纳吉是SRC公司的“影子董事”。
保留聂法依扎管理银行户头
律师:不代表纳吉转账知情
纳吉代表律师法罕烈指出,SRC公司前总执行长聂法依扎于2014年8月遭撤除其职位后,仍被保留为获授权管理纳吉个人银行户头的情况,并没提供足够依据来就此推论纳吉对涉及4200万令吉资金转账是知情的。
法罕烈说,聂法依扎被保留的上述情况并不提供一个依据,以藉此合理推论这是为了让聂法依扎替纳吉或在他指示下,进行上述4200万令吉资金的转账。
“纳吉(在高庭)的证词是聂法依扎受委获授权管理其银行户头,是其首席机要秘书已故拿督阿兹林的推荐,基本上纳吉在关于其户头事务上是与阿兹林交涉,而阿兹林相信是与聂法依扎接洽。”
主控官希旦峇兰于本月15日陈词时指出,虽然聂法依扎于2014年8月,因在有关呈报SRC公司的财务报表事务上,向该公司董事局作出虚假陈述,而遭撤除总执行长一职,但纳吉继续保留前者担任其个人银行户头的获授权管理者。
他说,虽然聂法依扎在SRC公司的管理上诚信可疑,但纳吉的举止显示他让前者留任上述至关重要的位置,以在有需要之际挪用该公司资金,以汇入其银行户头。
控方推论不合逻辑
法罕烈指出,答辩方(控方)主张聂法依扎于2014年8月遭撤除其职位后,仍被保留为获授权管理纳吉个人银行户头的理由,是为了促成来自SRC公司的4200万资金,被汇入纳吉银行户头的推论是不合逻辑的。
他解释,那是因为聂法依扎可把SRC公司资金,从该公司银行户头汇出,是与他获授权管理纳吉个人银行户头的角色无关。
“换个说法,聂法依扎得以把SRC公司资金,从该公司银行户头汇出,是因他作为该公司银行户头的获授权签署人。”
希旦峇兰于本月15日陈词时说,聂法依扎全面掌控SRC公司和纳吉银行户头之间的资金转账。
他指出,虽然纳吉知道聂法依扎不是一名具诚信的人,却保留后者担任其个人银行户头获授权管理人,足以表明他们俩之间的密切关系,并促成来自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款项,汇入纳吉的银行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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