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一名金融公司董事在2年前未持有执照,却向一名女商人收取2万令吉定金,而于今日在地庭被控无执照收取定金控罪;他俯首认罪,被判3个月监禁和1万令吉罚款。
法官卡马鲁丁谕令被告阿当拉惹苏拉从今日起服刑;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1个月监禁替代。
控状指出,被告在没有获得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0条文(758法令)发出执照下,于2021年5月1日在十五碑格灵芝南路,向峇芭(35岁)收取2万令吉定金。
被告此举牴触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37(1)条文(无执照收取定金),可在相同法令第137(2)条文下被判刑,最高刑罚为10年监禁或50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阿米尔副检察司向法官建议,对被告施予会起到惩戒作用的刑罚;至于没有委任代表律师的被告,则以他已经悔过和需要承担家计,向法官请求轻判。
根据案情,峇芭向警方投报,被告的公司称会提供丰厚的投资回酬,且会根据利润百分比支付。
她当时信以为真,随后就投资高达2万令吉定金,并分阶段将这笔款项,汇入被告公司的户头。
调查结果发现,被告持有的公司并没有注册,以向公众获取任何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