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联盟吁内政部 暂缓纳入3争议性拟议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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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联盟吁内政部 暂缓纳入3争议性拟议

    (吉隆坡24日讯)大马联盟(MCRA)呼吁内政部,在明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有关修宪法案中,先撤除或是暂缓纳入3项具争议性的拟议,并且不废除与保障无国籍孩子,可依法自动成为大马公民规定同读的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2(3)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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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3项具争议性的修宪建议,包括内政部拟议删除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文内的“永久居民”一词,这将导致双亲其中一人是永久居民且在国内出生的孩子,未来无法再自动可依法获得

    目前,第1(a)条文阐明,每名于马来西亚日当天或之后在大马出生的人士,只要在出世时的双亲其中一人,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将依法自动成为公民。


    (本报李文源摄)

    作为MCRA一分子的非政府组织“家庭前缘”主席苏丽肯佩指出, 这第1(a)条文的用意,是保障目前只是永久居民的原住民所生孩子,以及被领养并仅是大马永久居民的无国籍人士所生孩子,可因双亲其中一人是永久居民,而能依法自动成为公民的权利。

    苏丽肯佩在记者会上发言。

    她说,每当国人谈论关于持有“红登记”的永久居民一事时,许多人总会指都是外国人持有永久居留权,但事实是国内仍存在只是永久居民而非公民的原住民。

    若内政部在修正案中,规定永久居民的孩子日后不再能依法自动成为公民,而是得向该部提呈申请,MCRA指出,上述原住民的孩子将是深受影响的群体,尤其是因为他们居住在乡区,在有关事务上能接触政府机构和资讯的机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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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记者会者包括大马女律师协会副主席黄佳敏、非政府组织“儿童之声”主席莎米拉以及乡区人力资源发展组织(DHRRA)社会保护玛丽妮等人。

    玛丽妮呼吁政府,勿废除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2(3)条文。

    无国籍孩子年龄限制
    不应改18岁

    大马联盟指出,政府不应修改宪法第15A条款,降低无国籍孩子可在该条款下申请的最高年龄限制,直至政府可解决人们在申请中面对的各种程序和行政挑战。

    目前,此条款阐明只要是在政府认为恰当的特殊情况下,就可让任何21岁以下的人士登记成为公民,但内政部预料将拟议该条款内所注明的“21岁”一词,改成“18岁”。

    莎米拉(右起)和黄佳敏回应记者的提问。

    一旦修正,将让无国籍孩子在此条款下申请的最高年龄限制,从原本的21岁降至18岁,也意味将令他们在被内政部驳回申请后,可提呈申请的次数减少。

    该联盟说,政府应维持这条款阐明的岁数限制,以保障21岁以下的青年,可在内政部驳回申请后,再次提呈申请的机会。

    MCRA指出,除非政府符合该联盟列出的以下五大条件,否则他们不能接受政府降低上述条款阐明的年龄限制。

    1.政府部门和机构愿意肩负更多责任,在无国籍孩子获得的过程中,愿意提供引导和协助,而此事需政府制定成文规定,阐明教育部、卫生部、警方以及社会福利局所需履行的角色和责任。

    2.政府必须清楚及对外列明申请所需遵守的所有合理条件,包括申请的期限是止于孩子年满18岁当天或之前。

    3.政府在联邦宪法中,明文规定政府需在一年内,为申请作出定夺。

    4.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法律,为驳回申请提供理据。

    5.申请被驳回的人士必须拥有可依法提出上诉的途径,尤其是18岁以上的人士。

    褫夺外籍妻期限
    改获批2年内引反对

    大马联盟呼吁内政部,撤除或暂缓拟议修改宪法第26(2)条款,以把政府有权褫夺原为非大马籍妻子所获的期限,从“结婚日期”开始计算的2年内,更改成“获得的日期”一词。

    目前,第26(2)条款阐明,嫁给大马籍丈夫的非大马籍女子,在根据第15(1)条款获得大马后,若面对丈夫与她离婚,那政府有权从他们结婚之日算起的2年期限内,褫夺这名女子的

    但内政部如今提出的修宪建议,意味这些外籍妻子在获得大马后,如果在2年内与丈夫离婚,那政府有权可褫夺其大马国籍。

    MCRA担忧,此举可能将导致这些原本是外籍女性的妻子,在放弃原有国籍以获得大马后,为了保住,而得忍受家庭纠纷,例如遭受家暴,或是离婚。

    修宪法案侵犯东马人权利

    来自东马的执业律师薛斯政直言,这次修宪法案将侵犯东马人的权利,因为许多居住在沙巴和砂拉越郊区的原住民,至今仍是只持有“红登记”的大马永久居民,而非公民。

    他通过视讯方式在记者会上发言时,促请政府在修宪前,先聆听东马人民的意见。

    此外,大马联盟也呼吁内政部,勿在这份修正案中,废除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2(3)条文。

    该联盟指出,虽然内政部长上周五(22日)已表明将不会修改保障在国内出生的无国籍人士,可依法自动成为大马公民的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e)条文,但并没披露是否将废除第2(3)条文。

    第1(e)条文阐明,每名于马来西亚日当天或之后,在大马出生并且不是任何其他国家公民的人士,可依法获得大马

    MCRA解释,这是因为若政府废除第2(3)条文,将导致保障在国内出生并拥有大马籍父亲的非婚生孩子、被领养的孩子和弃婴和原住民,免于沦为无国籍人士的第1(e)条文欠缺完整。

    该联盟说,因这2个条文需同读,第2(3)条文的用意是说明若在国内出生的人士,在出世一年内获得其他国家的,则无法根据第1(e)条文取得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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