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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被控

汤米汤姆斯

SRC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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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钱案◢ 总检长:获章程赋最终权力 纳吉犹如 SRC“皇帝”

(吉隆坡22日讯)代表控方的总检察长丹斯里形容,被告拿督斯里纳吉犹如SRC公司的“皇帝”,因为该公司章程第116条文,赋予“最终权力”给身为时任首相的纳吉。

他今日在高庭为7项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控罪案陈词时指出,此诈骗案初期,纳吉就策划了几项行动,以使自己从中受惠。

他也说,纳吉身为时任首相,应在针对政府提供担保给SRC公司向KWAP借贷的内阁会议上,申报利益(身为SRC公司名誉顾问),或是回避列席有关会议,以让副首相主持会议,但纳吉没有这么做。

纳吉 (中) 心情轻松出席审讯。
纳吉 (中) 心情轻松出席审讯。

确实收过4200万

纳吉于去年7月4日及8月8日,针对SRC公司案分别被控3项洗黑钱控状、3项刑事失信及1项滥权罪。

此外,在针对纳吉面对的洗黑钱控状陈词时指出,依纳吉年薪少于100万令吉的情况,后者应解释有关4200万令吉款项被转入其户头一事。


“对一个宣称不知道自己银行户头发生什么事的人而言,不曾质询和起诉银行,被告的银行户头曾发出逾百张支票,一张支票都没有被退回的情况难道是不显著的?那是值得留意的。”

也提及控方第55名证人的供词,即执业律师蓝吉星证实纳吉曾在起诉马华前总会长敦林良实诽谤的一份宣誓书内承认,其个人户头确实曾收到属SRC的4200万令吉资金。

“因此,我们(控方)应当可在被告被谕令出庭自辩时盘问他,他为何在当时承认那件事?”

扮不知3200万汇款图脱罪

希旦峇兰说,控方证据显示,纳吉知道来自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3200万令吉资金,错误汇入其银行户头,却否认得知此事,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

他指出,辩方立场反复,扭转说辞,一时主张一个控方书面证据上的签名由纳吉亲自签署,以致促成总值3200万令吉资金被退回,较后又质疑同一份文件上的签名或由刘特佐签下。

“控方第54名证人余静萍发送相关文件草稿(即这个书面证据),让被告签名,证人在17分钟后接获来自(SRC时任总执行长)聂法依扎邮箱发出的回函;直接和间接证据彰显这份文件由被告单独签署。”

希旦峇兰说,辩方在审讯时,而非早在2014年12月及2015年5月争论上述证据的签名,意味此课题属事后想法。

他点出,基于银行结单已交给纳吉户头托管人,纳吉对3200万令吉汇款知情,且没有质疑银行误将该资金汇入其户头,直至关闭户头时也不曾就此起诉银行,故纳吉不能反复说辞,一边厢主张自己不晓得这笔退款,另一边厢却说该笔资金属退款。

闻巨款汇户头感惊讶
希旦峇兰:纳吉在演戏

希旦峇兰指出,辩方指纳吉听闻有资金汇入其名下银行户头时感到惊讶,纯属在演戏;纳吉若是清白,就该针对此事向警方投报,或起诉相关银行非法存款,因相关款项或用于洗黑钱。

“辩方主张纳吉得知第37名控方证人,即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以及第49名控方证人,即一马人民基金会前总执行长洪素玲(译音),将资金汇入其银行户头时感到惊讶,这无非是在演戏。

“被告应就此事报案,让警方调查诋毁其形象的事件,以表示他对不明资金汇入户头感到生气,但他没有采取这简单步骤,显示被告是无辜的主张不可能真实。”

他续指,纳吉得知银行户头或遭用来洗黑钱,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令人难以置信;除非纳吉已察觉自身罪行,或害怕报案会揭发其行为。

他也说,纳吉身为时任财政部长管理国家财务,不该以事务繁忙为由辩称无法管理自己名下银行户头,反之更应确保所有事宜的合法性。

希旦峇兰(左)和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在法庭走廊外短暂交谈。
希旦峇兰(左)和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在法庭走廊外短暂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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