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儿:法律正义与人性悲悯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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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悲剧发生时,法律似乎不近人情,但其实却有另一层深意。
先分享两则新闻。3月17日有一则新闻,双溪大年一名女校长把一名3岁孩童遗忘在车里,4小时后发现孩子已闷死。4月25日,柔佛乌鲁地南区一名祖母把3岁孙女留在车里,5个小时后才返回车里找孙女时,悲剧已发生。
这类事件往往成为舆论焦点,人们扮演法官、陪审团和执法者的角色批判这些被告。毫无疑问,这些都是不幸事故,但是否属于应该判以极刑的罪行?
两者间寻平衡点
我在总检察署任职时也曾处理过一宗这类案件,当时是一名父亲疏忽致死他年幼的儿子。这名父亲每天的日常行程都是先送孩子到幼儿园,再送妻子上班,最后自己才上班。悲剧发生那天,他决定先送妻子上班,之后则习惯性地开向自己上班的地点,直至8小时后,他才发现儿子已死在车里。
由此可见,繁琐的工作和惯性的生活轨迹可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许多人都怪罪造成悲剧的人,但较少有人能从“惯性”的角度去理解灾难和悲剧。
作为一位副检控官,一方面我个人非常同情这名可怜的父亲。另一方面,我仍然必须做出艰难的决定——总检察署是否应该提控他?这是情与法之间的拔河。
一名同事提出,这名父亲已够内疚了,也受够了惩罚。的确如此,我也知道,他的痛苦永远不会消失。然而我心里的另一把声音提醒我——那孩子的生命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小孩,他们和任何成人一样,有权获得法律所提供的保护和公义。做出判决并不是检控官的工作,而是法庭的神圣责任。那检控官到底是什么?他们是法庭的公仆,法律的诠释者,以及正义的寻求者。
道德困境往往使人纠缠不清,有人主张酌情处理,放过父亲。但是,我坚信,酌情处理的行使绝不应建立在剥夺另一方法律权利之上,更何况这个案件有《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以及《2001年儿童法》第31A和33条文等作为支持。
在研究了先前案例之后,最后我决定提控。最终,这名父亲也认了罪并被判刑。我完成我的责任,但没有丝毫开心,只有满腔的苦涩。
法律的目的是作出正义的仲裁,但它不晓得如何去爱。但我们是人,我们知道什么是爱。我们看到人家悲伤,也会禁不住一起悲伤,尤其是当不幸降临他们身上,这就是人性的本能。
为了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伸张法律的正义,但不代表我们必须放弃人性的悲悯。两者的关系不应该是对立的,司法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如何在两者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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