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6日讯)法官东姑麦蒙指出,纳吉清楚知道联邦法院为聆审其上诉案件已择定的日期,他选择在此案解聘沙菲宜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表律师,并委任郑宝德和来自“Zaid Ibrahim Suflan TH Liew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她说,纳吉有权更换律师,但他不能在作出该决定后,却指其新律师还未为法院聆审其上诉案件做好准备。
“既然新律师接受委任,那他们在明知道已提前择定上述(聆讯)日期的情况下,就无权指他们需要更多时间准备。”
联邦法院此前已经择定从8月15日至19日以及23日至26日为期9天里,聆审纳吉申请上诉的案件,但纳吉于6月7日向法院申请为该上诉案,提呈和纳入新证据,因此法院从周一(15日)开始先聆审其申请。
东姑麦蒙指出,虽然法庭有绝对的酌情权,定夺是否批准或驳回展延案件的申请,但是法官必须明智地行使这项权力。
她说,纳吉的代表律师要求法院批准展延其上诉案件,因为新的辩护团队需要充足时间作准备。
“我们首先表明,我们认同在适当情况下,如果律师因合理的理由而还未做好准备(开始抗辩),法官应倾向于展延有关案件,但我们不认为本案是有此情况。”
执业律师应确保
可在指定日期出庭
东姑麦蒙说,1978年法律职业(惯例与规矩)条规第6(a)条规阐明,除非执业律师能合理地确定可在指定的日期,出庭并代表其当事人,否则有关执业律师不应接受任何委任。
“因此,当执业律师接受委任,他理应被视为‘能合理地确定;能在指定的日期出庭和代表其当事人’。”
她指出,纳吉有权更换律师,但是他无权在损害法庭、控方或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情况下作出该项决定。
她重申,纳吉已清楚知道法院早在4月,就已择定8月15日至26日聆审其上诉案。
她也说,根据联邦宪法第8条款和法治精神,上诉人纳吉理应和其他被告具有同等对待。
“此案耗费的时间,尤其是已经择定的聆讯天数,意味其他许多的刑事案件和被告,需等待法院聆审他们的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