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注册前出生成非公民 父为儿申请司法检讨
(吉隆坡20日讯/独家报导)高庭今日聆审一名大马籍华裔父亲,为其无国籍儿子提呈的司法检讨申请,以寻求法庭宣判其越南籍妻子于2019年在与他正式注册结婚前所生下的这名儿子,可依法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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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华裔父亲和越南籍妻子,分别是现年42岁的陈健明和40岁的裴施向,他们于2017年3月19日,在吉隆坡中央医院生下现年7岁的儿子陈凯翔。
然而,陈健明与裴施向是在儿子出世的5个月后,即2017年8月28日,才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正式注册结婚。
这导致陈凯翔成为非婚生小孩,无法获得大马公民权,吉隆坡国民登记局于2017年3月30日在向他发出的报生纸国籍栏位上,注明他是“非公民”的身分。
他的报生纸左下角,也注明一般大马人的报生纸上所不会出现的字眼,即“第13条文的申请”。
上述“第13条文的申请”,是指国民登记局根据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办理非婚生小孩的双亲,为孩子申办报生纸的程序。
因此,陈健明于2023年8月7日,为其儿子向高庭申请准令,以聆审其司法检讨申请,寻求法庭宣判陈凯翔可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与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文同读的情况下,依法自动成为大马公民。
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于2023年10月4日,批准陈健明申请的上述准令后,在今早聆审这宗司法检讨案件。
父子俩在此案中,分别把生死登记官、生死首席登记官、国民登记局、内政部长和政府,列为答辩人。
陈凯翔国内出生
应自动成为公民
陈健明和陈凯翔的代表律师李敏纶在陈词时指出,政府把陈凯翔列为非大马公民的决定,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条款,因为陈健明在儿子出世时是大马人,因此在国内出生的陈凯翔,本应依法自动成为大马公民。
他解释,这是因为在宪法第14(1)(b)条款与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文同读的情况下,每名于马来西亚日当天或之后,在大马出生的人士,只要在出世时的双亲其中一人,是大马公民或永久居民,将依法自动成为公民。
李敏纶说,陈健明此前已经在一间私立化验室,进行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而这DNA亲子鉴定报告的结果,也证实了他是陈凯翔的亲生父亲。
“因此,在本案中,父子俩的血缘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
他补充,目前是无国籍小孩的陈凯翔有一名弟弟,其弟弟是在父母正式注册结婚后出世,因此是一名大马公民。
非婚生子 国籍应跟随母亲
政府主张,由于陈凯翔出世时是非婚生小孩,因此根据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即有关公民权的附加规定第17条文,他的国籍理应依照母亲国籍而定。
上述条文阐明,若有关人士是非婚生小孩,那在上述部分规定中提及的“父亲”、“家长”或“家长其中一人”一词,将被诠释为小孩的母亲。
因此,政府在书面陈词内指出,若是非婚生孩子,那根据上述条文,在解读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文中阐明的“家长”一词时,则应被诠释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意味非婚生孩子的国籍是跟随母亲的。
上述第1(a)条文阐明,每名于马来西亚日或之后在大马出生的人士,只要在出世时的家长其中一人,是大马公民或永久居民,则将依法自动成为公民。
“换言之,如果非婚生孩子的亲生母亲是大马人,那孩子的国籍就可跟随母亲的(大马)国籍,但本案的(申请人)母亲是越南人。”
周三代表答辩方陈词的联邦律师伍薇丽(译音)指出,由于陈健明和妻子在陈凯翔出世时没正式注册结婚,因此根据上述第17条文,陈凯翔的国籍应依照母亲国籍而定。
法官阿马吉星在聆听了申请人和答辩人的陈词后,择定于6月4日为案件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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