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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家:商家和新闻媒体的性骚扰助缘

从生物学上来看,男性通常会有比雌性动物更暴力的、更强迫的性交欲望,也比较会通过外在视觉和内在性想像来达到性兴奋(sexual arousal)。

 一个男性会不会依此“性冲动/性兴奋”来采取“性骚扰行动”,端看他当时的种种“内”(自制能力、道德涵养、宗教情操)“外”(律法抑制、执法严格)等条件而定。

 除了这两种主要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的内、外条件上的法律和道德责任,社会其他成员和单位,也都有各自的社会责任,以及对受害者的道德责任。

 在这方面,商家和媒体是其中两个影响力最大的社会单位。

 在消费主义鼓催商品销量的动机下,许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只是男性)的目光和提高购买欲,都会以性感美女模特儿来拍摄广告、商场行销走秀。


社会进步的表现

 这其中心理机制很简单:利用裸露的女性身体,来吸引现代人的目光,进而提升商品销售量。

 在上个世纪,所谓“公共场所的暴露/性感”的定义,可能就只是单纯的迷你裙、露出曲线的紧身衣、露出背部/肩膀/乳沟;来到21世纪,尤其是当前因韩剧等明星/歌星崇拜因素,加上服装商的鼓动推销,许多女性在公共场所的穿着,越来越朝V字形发展,露出部分越来越接近性器官,包括大腿根、屁股蛋、股沟、肚脐、深乳沟等敏感部位。

 这些女性身体部分,在大众商场内的走秀、商业展览会中出现,对自以为“思想前进开放”的民众来说,可能是一种“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的表现;可能商家纯粹为了提高销量而把这些模特儿当作欲饵来钓消费者上钩,可能展示身体的模特儿也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对,或可能纯粹只是想吸引别人目光,并没有引诱男性的意图,观看的民众可能也会认为这是穿着上的自由,旁人无从置评。

 但我们无法忽略这社会上存在越来越多心理病态的男性,或部分本来不是病态的男性,会因为这些性激起和性幻想,可能采取的性骚扰行动──尤其是在律法吓阻和执法监督力相对微弱的大马社会。

 媒体在这方面一样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虽说我国《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在1987年修订时加入的第四部分(Part IV)第七条款阐明,内政部长有权利审查一个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会“损害公共公共秩序、道德、国家安全”,而决定该不该查禁它,但这一般比较注重在猥亵/性感/暴力照片、漫画及影音内容;对于文字类的文章或报告,内政部通常都比较难察觉这类含有色情、猥亵内容的文类,尤其是某些使用隐晦表达方式的文类。

提高点击率

 本地国、英文新闻媒体,极少见到这类“儿童不宜”的文类出现在纸本或电子报刊,但部分中文媒体却相当偏好此道。

 这些文类,大多数是用模拟、类比的隐晦方式,让读者联想到性爱内容,在享受“性爱阅读”的过程中,提高新闻/文章的点击率。

 这和以上提及的商家利用女性身体,达到商业行销的手法,同出一辙,都是回归“男性性欲”两个字。

 对一般读者而言,这种性幻想内容,小作消遣一下就没事。

 但当社会性骚扰案件有增加无减、强暴文化越来越普遍的当儿,新闻媒体不可忽略社会上越来越多缺乏道德观念、认知偏差、自制能力弱或心理病态的男性读者 – 这种激起性幻想的文类,是间接提高社会上其他女性暴露在危险处境的助缘。

 这些种种制造性幻想的行销手法,是一种“恶”因缘,不止会为社会制造潜在性骚扰“恶”果,商家和媒体负责人也必须为自身的决策,承担未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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