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康贤律师:什么是诽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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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康贤律师:什么是诽谤?

    谈谈前阵子闹哄哄的新闻,马大学生在毕业典礼时举牌抗议,并且副校长辞职的事件。事情缘由是因为有一位马大学生,在毕业典礼上高举大字报,抗议马大副校长在“马来人尊严大会”上所发布的言论,进而要求副校长辞职。这事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事件也越演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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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亚大学也在事件后报警,要求警方调查此案。警方也援引刑事法典504条文,即蓄意侮辱罪名调查。

    针对这起案件,我们不评论任何一方的做法正确与否,我们以法律角度,尝试讨论以下课题:

    到底马大学生能不能在毕业典礼时高举大字报,发表言论?

    众所周知,每个马来西亚人都有被赋予自由言论的权益。自由言论的权益是可以在我国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联邦宪法中找到。


    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0条文,每个公民皆有权自由发表及表达心声。所以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也因此,每个人都要为所说的话负责。人们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包括保障声誉。如果他的声誉受损,他是可以通过诽谤来提告的。

    如果那个人的言论是不正确,或者有误导的话,当事人可以法律途径提告对方诽谤。

    在我们谈论能不能对提告对方诽谤之前,首先得了解什么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陈述,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在马来西亚,诽谤可分为民事 (civil)和刑事(criminal) 罪行。若是民事诉讼,有关诽谤法律条文可在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中找到。而刑事罪行,则是在《刑事法典》第499至第502条款中可找到。当然,若是当事人要告对方诽谤,必须有以下条件,才会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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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就是该出版物或言论必须是错误的。换言之,如果言论与陈述是正确的,是不能构成诽谤罪。

    第二个条件是该出版物或言论具有在社会大众眼里贬低原告的倾向。

    第三个条件是被诽谤的对象必须明确,而不是含糊不清。

    第四个条件,也是重要的条件,就是该出版物或言论,必须发布给第三者。少了其中一个条件,都不会构成诽谤罪。当然对方也会有抗辩机会,其中常用的抗辩理由是该言论是属于正当(Justification)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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