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薇诗:我的自由被恶人自由收割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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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薇诗:我的自由被恶人自由收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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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人若要解读自由,可从英国杰出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柏林(Isiah Berlin)提出的《两种自由概念》开始了解。以赛亚柏林最大的成就并不是将各学派中各种对“自由”的定义统整,给予最权威的说法,相反地,他将自由从各中混沌的说辞中解放,具体勾勒出自由本身的两种相对的概念,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是指人们被允许在不受别人干涉的情况,做自己能力范围的事。这是一种“免于……自由”(Liberty From),只要没有外在因素局限我,我就自动拥有自由的权利。这是接近天赋人权的自由,比如追求个人财富自由、拥有隐私权自由,甚至在公共场所里不受他人干扰下享受宁静空间的自由也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所谓的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则是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在不管别人的干涉与否的情况下,有能力随心所欲做想做的事情,即“从事……的自由”(Liberty For),比如在网上发表言论的自由。

    消极自由在明文化与法律局限下,已成为最低限度下、神圣不可侵犯的身而为人应有的自由领域。坚持母语教育、保持民族文化、追求信仰自由等都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但凡侵犯这部分的自由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而积极自由则相对复杂得多。

    首先,我们身处的社会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易言之,积极自由也不可能真实存在。但我们确实能感受到自由的存在与激情。这种积极的自由,是在约定俗成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自我许可从事的自由。借“奉公守法即是自由”这句话来进一步解释积极自由,只要是法律允许,而我选择做了的事情,我就享有了积极的自由,至于法律范围不允许的,而我做了就是犯法。


    真正的自由不是彻底的不受限制,而是大家为了达到最大程度的不受限制而自愿接受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但在柏林眼里,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无奈下的牺牲。他对积极自由的设想是个体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个人的选择不是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强制力。

    两种自由都有法律或规范牵制,但为何柏林对积极自由甚为担忧?消极自由在法律之下保护的是最为基础的人的本质利益为考量的自由,不轻易让人误解。其实柏林的担忧并不无道理,过去的历史中,不乏披著积极自由的外衣极权者,说服人民自愿放弃个人自由权利选择走向集体,自以为个人自由的牺牲换来的是集体自由的结果。民主滥觞的时代,我们对自由的想像是浪漫而且美好的。自由本身就是光环,多少极权者披著自由的外衣,最终以大多数人的利益消解少数人的自由,以单一价值取代多元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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